2026上半年台灣綠能修法重點:用電大戶如何因應《能管法》修法?綠電憑證新制又將如何釋放市場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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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上半年,台灣綠能市場有兩項重要修法值得關注,分別是《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修正,以及《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者主要優化再生能源憑證取得、餘電認列與憑證流通彈性的機制;後者則進一步強化能源需求端管理,尤其是針對能源大用戶設置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的義務。 

解鎖綠電交易市場!2026《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三大修法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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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海基會兩岸經貿網 

經濟部在2026年4月29日公告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1. 為協助自用業者提早累計發電電量,放寬經申請人檢具事證後即可納入電量累計。(修正條文第五條)  
  1. 為增加綠電市場供給彈性,使未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購售契約者,其餘電得取得憑證並讓與用戶,以擴大再生能源憑證流通量。(修正條文第七條)  
  1. 為賦予申請人運用憑證更高之靈活性,爰刪除原定登錄期限並改為自願性登錄。(修正條文第八條) 

其中,最為關鍵的是第二點,也就是開放未與台電簽訂購售契約者, 可以就餘電取得再生能源憑證。這項修正將直接影響現行綠電交易中長期存在的「餘電」與「減碳認列」機制。 

在現行電力匹配制度下,若案場發電後,在 15 分鐘內購電方未能有對應的用電量進行匹配,企業用戶就不被視為實際使用該案場的綠電,自然也無法取得該筆綠電對應的再生能源憑證。雖然目前制度已有開放「二次匹配」,也就是將一天區分為尖峰、離峰與半尖峰三個區間,讓相同區間內的發電量與用電量可以再次匹配,但即便如此,多數案場仍或多或少會發生餘電,比例約在 10% 左右。 

排除沙盒計畫等特殊方案,目前案場產生的餘電,只能流入台電躉購。對進入自由市場的光電案場而言,台電躉購費率通常低於 CPPA 價格,因此餘電流入台電會導致案場整體收入減少。不過,離岸風電的情況更加特殊。以離岸風電 R3.1 與 R3.2 案場為例,兩次招標的台電躉購費率均為 0 元,因此開發商通常會要求購電方必須依照 CPPA 價格負擔所有餘電,也就是所謂的 take-or-pay,或稱必付條款。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過去當企業未能成功匹配到綠電時,該時段實際使用的電力仍須向台電支付一般電費。也就是說,在離岸風電的例子中,企業若因發用電曲線不匹配而產生餘電,不僅仍須支付原先 CPPA 約定的綠電費用,同時也必須支付該時段實際用電所產生的台電電費。這使得購電方在餘電情境下承擔雙重成本,卻未必能取得對應的憑證與減碳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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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法條修正通過,未能成功匹配的餘電將多出一個處理選項。若案場選擇不與台電簽訂購售契約,該筆餘電雖然仍未必能被購電方視為實際用電,但購電方至少可取得對應的再生能源憑證。 

這項修正對不同類型案場的誘因並不相同。對光電案場而言,誘因相對有限。目前再生能源憑證的市場價格浮動較大,因此光電案場未必有充足誘因放棄躉購收入。但對離岸風電 R2 競價風場,以及 R3 案場的購電方而言,這項修正則是一大利多。目前憑證價格每張 3,000~5,000 元以上,等同每度電約 3~5 元以上;而 R2 競價風場的躉購價格約為每度 2.2 元左右,R3 案場則為 0 元。因此,對這些風場的購電方而言,即使因為發用電匹配失敗,未能實際使用到該筆綠電,至少仍有機會取得對應憑證,降低原本餘電成本完全無法回收的問題。 

不過,仍須注意的是,修正條文中雖然提到「得將其未經使用或宣告之憑證讓與其他受讓人」,因此存在電證分離的可能性。但就離岸風電常見的銷售方式來看,通常是以裝置容量作為銷售基礎。也就是說,當購電方已購買一定裝置容量所對應的發電量時,若該裝置量產生的電力因發用電未能成功匹配而形成餘電,其所衍生的憑證所有權,理論上仍應歸屬於該購電方。因此,多數情況下,實務操作應仍以電證合一為主。除非購電方後續選擇將該憑證出售,才會形成電證分離的交易。  

《能源管理法》修法新契機:引入虛擬電廠思維,將自備儲能轉化為企業用電韌性資產 

行政院會於2026年 5月14日通過經濟部擬具之「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法重點: 

  1. 將再生能源、熱能納入能源範圍,以因應新興能源管理需要 
  1. 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行業別、區域別等用電資訊,將有助於規劃因地制宜的節能措施; 
  1. 增訂能源大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有助於強化企業能源自給能力 
  1. 強化地方政府執行節能稽查量能,落實地方節能措施執行角色; 
  1. 加重違法罰則,以提高罰鍰金額上限、公布違法業者名稱及事由等,促使業者重視節能。 

其中討論度較高的是第三點,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之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之義務。過去台灣已經推行的用電大戶條款,要求契約容量達 5,000 kW 以上的用電大戶,必須履行相當於契約容量 10% 的再生能源與儲能義務。因此,可以預期本次《能源管理法》修正,可能會在既有用電大戶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要求比例,或更明確要求企業必須同時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政府強調本次修法主要著重於提升如半導體及大型資料中心等產業能源用戶的自給能力,降低其對電網之過度依賴,這與台電先期提到電力供需匹配Power Couple 的概念可能有關。然而,具體的實際門檻、比例與履行方式,仍須待立法院審議通過與配套子法出爐後,才會更趨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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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電 

這項修法可以預期將對虛擬電廠與表後儲能業者形成新一波利多。近年儲能建置成本逐步下降,而台灣電價結構也開始讓部分產業具備設置儲能的經濟誘因,例如適用批次生產時間電價的廠商,已著手透過尖離峰價差進行一定程度的成本優化。然而,對多數企業而言,若沒有法規要求或更高的經濟誘因,主動設置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的意願仍然有限。 

在此情況下,若《能源管理法》修正通過,將可望推動更多大型用戶建置分散式自用發電與表後儲能設備。而虛擬電廠的角色,則在於進一步整合這些分散式資源,使其不只是企業端的單一設備,而能轉化為可被管理、聚合與調度的電力系統資源。若制度設計得當,未來自用發電、儲能設備與虛擬電廠的結合,將有助於降低尖峰負載、提升用電彈性,並強化整體電網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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